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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关于印发《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分工会:

现将《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印发给你们,请各分工会遵照执行。


附件:《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中共长春光华学院委员会

2021年11月15日

 

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使学校民主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长春光华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办好学生满意、社会欢迎的大学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教职工聘任、奖惩、生活福利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方案等重大事项。

(三)依法选举、监督、罢免教职工代表。

(四)推荐、推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五)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六条  学校以分工会范围设置教代会代表团,选举代表团长一人,代表团长负责召开和主持代表团会议。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以代表团所属范围为单位,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一般应为教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教职工代表需获得所在选举单位全体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换届选举时,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八条  代表条件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可以当选为教职工代表,一般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关心学校、顾全大局、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诚实工作,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正确反映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四)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管理知识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九条  代表的选举、增补

(一)代表的选举

1.由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选举代表的方案,报学校党委审查批准。

2.学校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3.各代表团按照分配名额,推荐代表候选人,经各单位选举后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二)代表的增补

1.由各选举单位向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出增补代表的书面申请。

2.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对增补代表的申请做出决定,通知增补单位。

3.增补单位选举产生代表并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批。

(三)代表的选举、增补和撤换情况,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管理等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协商权和质询权。

(三)有提出提案和议案权,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根据规定有权参加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

(四)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及提案研究处理情况。

(五)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法律、法规,提高民主管理素质。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充分反映教职工的意愿,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作机构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五)对本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通过述职、座谈等形式向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履行职责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及退休的。

(二)代表调离选举单位的。

(三)申请不再担任教职工代表被批准的。

(四)不履行教职工代表义务被罢免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罢免的。

教职工代表资格终止后,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补选。

第十三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妇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应当在通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公布。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九条  对没有被教代会通过的草案,有关部门可根据代表的意见作进一步修改,然后提请教代会复议。

第二十条  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提请教代会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召集代表团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五章  教代会的筹备和召开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的筹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进行。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出召开教代会的请示报告,报送学校党委批准,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同党政有关部门共同筹备。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召开前,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由教代会工作机构向教职工代表公开代表大会的议题,发出征求提案的通知,并收集各代表团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报告、提案等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提前下发到各代表团讨论。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进行修改,形成审议稿。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一)由教代会工作机构负责人主持会议。

(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作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选举、增补情况的说明,确认代表资格。

(三)选举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四)通过教代会主要议程。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由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到会正式代表超过三分之二方可开会。

(二)做有关工作报告、做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说明和其它专题报告。

(三)教代会对有关工作报告和提交大会的各项议案讨论、审议。

(四)主席团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对报告、议案等做出修改后,向大会做出说明,并提出决议草案提请大会进行表决,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法制订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办法草案,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主席团、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案,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负责民主管理的考核、检查、奖惩及档案管理等工作。

(六)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规定不符,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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