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总工会办公室文件
吉会办字〔2024〕4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总工会、梅河口市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管各企业集团工会:
《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已经吉林省总工会2024年第27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9日
吉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吉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吉林省总工会‹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将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备案。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坚持“过紧日子”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包括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专项转移支付补助。
(四)行政补助收入。指基层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费用补助等。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基层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投资收益。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收入,如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月或按季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组成口径和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部分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基层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不得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职工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的人数不超过全体学员人数的20%,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给予的物质奖励每人一般不超过300元。
授课人员酬金(税后)支付标准可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确需统一着装的,可按实际为参加人员租赁或购置服装。购置服装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含服装、鞋帽、配饰等)。
基层工会举办职工文体活动需对外聘请教练、裁判员、评委、编导、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员、评委、编导、主持人等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不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团体项目奖励人均最高不超过400元,个人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200元。
基层工会可根据文体活动需要安排工作餐,或对因参加文体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伙食费补助,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活动的,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组织职工联欢会的,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食品,并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开展文体活动时,可根据具体情况为参加人员购买活动期间一次性人身意外保险,但不得以此为由购买与活动无关的商业保险。
基层工会要加强与所在单位行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专项资金为职工配备健身设施、器材,组织职工参与健身活动。基层工会自身健身设施设备不能满足职工会员需求的,每年可以按照一定标准为职工会员购买健身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基层工会年度收支预算。基层工会年度文体活动支出预算不得全部用于购买健身服务支出,严禁将购买健身服务变相为滥发津贴、补贴,严禁以商业预付卡方式购买相关服务。购买健身服务的项目、标准由基层工会制定具体办法予以明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工会代表大会批准、报上级工会备案后执行。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基层工会举办知识竞赛、演讲等比赛,奖励人数和奖励标准参照文体活动奖励标准。确需对外聘请评委、主持人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劳务费标准执行。
(四)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优秀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支出。优秀职工(劳模)疗休养活动支出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和冰雪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如有需要,可安排工作餐、门票、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人身意外保险等支出,每人每次不超过200元。确需购买外部服务的,可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选择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关费用。严禁将购买旅行社服务异化为公款旅游。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基层工会按照规定组织节日慰问、生日慰问或其他相关工会活动时,须履行必要的采购程序,优先选择我省边境地区、脱贫地区和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生产、销售的具有地域特色的帮扶产品作为慰问品,鼓励基层工会通过吉林省工会消费帮扶平台购买慰问品。基层工会可结合实际采取灵活便捷的发放方式,可以为实物也可以到指定地点限时领取确定物品的提货券,不可以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等。此项支出每位会员年均不超过1800元。
工会会员生日可以发放人均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工会会员符合法律政策的结婚、生育,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发放一次。工会会员去世,可以发放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可组织座谈会予以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食品,同时可为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须结合实际情况统一明确慰问标准和方式,不得搞特殊化的慰问。凡该会员工资未纳入拨缴工会经费总额的或未按月缴纳会费的,一律不准向该会员发放集体福利。基层工会要严格鉴定会员身份,避免会员重复享受工会集体福利。借用、挂职、劳务派遣等会员,只能享受一处集体福利。
(六)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基层工会可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六一”国际儿童节、“八一”建军节等节日组织相关职工会员开展工会活动,支出标准参照文体活动支出标准执行。其中,参与“六一”国际儿童节活动的必须是家有14周岁以下儿童的职工会员。不得未组织活动直接使用工会经费购买发放慰问品。
第九条 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一)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其奖励支出。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二)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四)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五)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方面的职工服务支出。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可立足自身工会经费预算管理实际,履行必要的集体决策程序,为本单位职工开展子女托管、托育服务,不得直接用工会经费为符合托管、托育条件的职工发放补贴。
第十条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支出、劳动保护支出、法律援助支出、困难职工帮扶支出、送温暖支出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和会员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职工本人或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大病、意外事故、职业伤害、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根据职工困难情况应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支出标准按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在高温、寒冷等恶劣天气情况下,基层工会可开展一线职工慰问活动,购买防暑降温、防寒保暖等慰问品,年均每人支出不超过100元。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第十一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时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同级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三)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组织建设、专题调研、专项工作、劳模津贴、劳模专项补助、扶贫活动及外事活动的支出。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生的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业务支出,如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的工会干部除外)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经上级批准可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表彰人数不超过单位总会员数的20%,每人奖励不超过300元。
第十二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第十三条 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按规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第十四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支出、汇兑损溢等。
第十五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下,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的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级工会备案。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基层工会经费年度财务预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资金使用、财务报销、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基层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基层工会应完善发放手续,对个人发放奖金、补助、慰问金(品)、帮扶救助款、奖品、纪念品、蛋糕券、入场券等时,要做到审批手续齐全,实名制发放并签收。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备会计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由设立工会财务结算中心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实行集中核算、分户管理,也可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下管一级”的财务管理体制,省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均为上限标准,基层工会在执行中要根据自身经费情况量力而为,不得擅自突破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均参照上级工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酬金、奖金、劳务费用等均指税后支付标准,各基层工会在实施中要按照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和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支出范围,明确开支标准和审批权限。各级工会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须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吉林省基层工会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吉会办字〔2018〕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2024©版权所有 长春光华学院工会(妇委会)
技术支持:信息技术中心